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逐条解读!《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》28条全文拆解(每条配典型案例)
2026-06-18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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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12日,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6年第20号公告,正式出台《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》(以下简称《指南》),共二十八条,公布即施行。这份文件是2023年《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》的"姊妹篇",从引证内容的真实性、标示规范、呈现方式到虚假认定、处罚裁量,构建了完整的执法闭环。

为了帮助大家更深入理解《指南》,本文将《指南》逐条拆解,每条配典型案例让执法人员和市场主体都能对照查阅。全文较长,建议收藏备查。

第一编 总则与概念界定(第1-3条)


第一条

目的与适用范围

本指南旨在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引证内容监管执法提供指引,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参考适用。

解读:开宗明义,两点要把握。一是"参考适用"——这份《指南》不是行政法规,没有创设新的权利义务,而是对现有《广告法》条款在引证广告领域的具体化。执法文书引用时,应当引用《广告法》相关条款,而非直接引用《指南》条款。二是适用范围仅限于商业广告中的引证内容,非商业性的信息发布不在此列。

第二条

两个核心概念:广告引证内容与引证广告

广告引证内容,是指在广告中引用广告主以外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成、制作,并且与广告主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数据、统计资料、调查结果、文摘、引用语等内容。引证广告,是指含有引证内容的广告。

解读:这条的关键在于"广告主以外"四个字。判断一段内容是否属于引证内容,核心看数据来源是否独立于广告主。如果数据是企业自己做的实验、自己统计的销量,那是"自证内容"(第十七条);如果是引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论文、调查数据,才是"引证内容"。两者适用不同的规则:引证内容必须标明出处(第八条),自证内容可以不标(第十八条)。

另外注意,引证内容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数据、统计资料、调查结果、文摘、引用语——这是一个开放列举,只要满足"第三方生成"+"与所推销商品有关"两个条件,都可能被认定为引证内容。

典型案例:龙岩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案

某汽车4S店广告牌宣称"购买理由:520km实际续航里程行车无忧",使用续航里程数据作为引证内容,但未标明出处。2023年10月,龙岩市市场监管局认定该行为违反《广告法》第十一条(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),处以罚款30000元。续航里程数据属于"与所推销商品有关的数据",即使数据来自车企官方,对4S店而言仍属第三方数据,构成引证内容。


第三条

三项基本原则

广告引证内容应当真实、准确、合法,不得引用虚构、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内容,不得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广告主应当对引证内容等全部广告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合法性负责,并依法承担举证责任。

解读:这条确立了三项原则,每一项都有实务指向:

"真实、准确、合法":真实是底线,准确是要求,合法是前提。注意"准确"比"真实"更进一步——数据可能是真实的,但如果只截取了部分数据或者断章取义,就可能"真实但不准确"。比如实验报告说"在特定条件下效果提升15%",广告只写"效果提升15%",数据是真的,但不准确。

"不得引用虚构、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内容":虚构和伪造好理解,"无法验证"是新增的兜底。这意味着即使广告主声称数据是真的,如果客观上无法核实验证(比如引用的机构不存在、网页已删除且无缓存、期刊查不到),仍然违反本条。

"广告主依法承担举证责任":这是执法办案中最实用的一句。查引证广告违法,不需要执法人员去证明数据是假的,只需要广告主拿不出证据证明数据是真的,就可以认定违法。举证责任在广告主,不在执法机关。

典型案例:杭州医美诊所数据"凭空捏造"案

杭州上城区某医美诊所在大厅墙面广告宣称"黄金射频吸脂效率提升2-3倍""注射速度快9倍"。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数据出处,该诊所无法提供任何证据。2025年9月,上城区市场监管局以"广告中使用数据不真实准确且未标明出处"为由罚款10000元。这正是第三条"举证责任"的典型适用——广告主拿不出证据,执法机关无需另行取证即可认定违法。


第二编 引证内容的规范性要求(第4-7条)

第四条

检验检测数据引用的硬规矩

出具实验结论、测量结果或检验检测数据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定资质、专业能力,其计量器具、设施环境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。方法有国标行标的应当符合,没有的应当采用行业普遍认可的方法。

解读:这条对广告引用实验、检测数据设了三道门槛:

第一道:机构资质。CMA资质认定、CNAS认可不再是"加分项",而是引用检测数据做广告的前提条件。没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数据,不得作为广告引证内容。实务中,执法人员查到广告引用检测数据,第一步就是核查检测机构有没有CMA章。

第二道:方法标准。有国标行标的必须执行,没有的要用行业普遍认可的方法。这条直接打击"野路子检测"——自己编一套检测方法、自己出一份检测报告、然后在广告中宣称"权威检测证明XXX"。以后查这类广告,第一步查检测方法有没有标准依据。

第三道:与第九条的衔接。即使机构有资质、方法合规,如果数据只能在实验室特定条件下复现,或者仅对送检样品有效,都必须在广告中明确标注。不标注的,按第十五条作为推定虚假的重要考量因素。

典型案例:东莞医疗器械虚假功能案

东莞某公司在京东平台销售"杰医绅医用足下垂矫正器"(第一类医疗器械),广告宣称"改善足部拖行、防下垂、轻便减少负荷、矫形",但该产品备案用途仅为"用于人体足部部位外固定和支撑",广告宣称功能与备案用途不符,且无法提供任何证明文件。东莞市市场监管局以发布虚假广告为由罚款1740元。按新《指南》第四条,这类广告引用的功能数据连机构资质都无从谈起,属于"无法验证的内容"。


第五条

统计调查的科学性要求

统计资料或者调查结果应当通过科学方法取得,统计和调查范围应当具有广泛性、合理性。采用抽样方式的,样本应当符合科学性、代表性要求,结果偏差应当在合理范围内。

解读:这条针对的是"花钱买调查"的行业痼疾。很多广告宣称"XX%消费者推荐""满意度高达98%",背后是广告主花钱委托调查公司做的"定制调查"——样本范围窄、问题设计偏向、结果偏差大。第五条从三个维度设定了底线:

一是方法科学,不得用诱导性问卷、选择性采样等方式操纵结果;二是范围广泛合理,不能只在自家员工中做"消费者满意度调查";三是抽样偏差可控,如果抽样方法和样本量明显不足以支撑结论,调查结果就不能作为引证内容。

典型案例:央视曝光"萝卜坑式"调查排名

据《每周质量报告》(http://m.toutiao.com/group/7640752734941807155/)2026年5月报道,某电商平台上四个品牌五款牙膏同时宣称自己是"第一"——"烟酰胺美白牙膏去黄去牙渍"分类热销第一、"12-18岁成人防蛀金榜"第一……只要修饰词加得够多,谁都能定制一个冠军。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指出,这类"萝卜坑式引证"的统计数据,样本范围极度收窄,实质上是为商家量身定制排名,涉嫌违反《广告法》第九条第三项。按新《指南》第五条,此类调查的"广泛性、合理性"明显不足,不得作为引证内容。


第六条

引证内容的准确性要求

广告引证内容应当准确,并与其所依据的实验结论、测量结果、检验检测数据、科研成果、统计资料、调查结果、文献资料等的意思表达一致。

解读:这条的核心是"意思表达一致"——广告中对引证内容的转述,不能与原始数据的结论产生偏差。实务中常见的违规手法包括:将"在特定条件下效果显著"转述为"效果显著",将"动物实验显示有望"转述为"临床证明有效",将"排名前三"转述为"行业领先"。这些转述在字面上没有直接造假,但意思表达已经与原始结论不一致,违反第六条。

执法时,如果发现广告引证内容与原始数据的意思表达不一致,而且不一致的部分夸大了对广告主有利的内容或者隐瞒了不利内容,则进一步触发第十四条第二项,直接认定为虚假广告。

第七条

文摘、引用语的规范

广告中引用的文摘、引用语应当与原文意思表达一致,其引自的文献资料应当真实存在且可查询,其观点应当符合科学常识。

解读:这条提出了三个要求:一是与原文一致,不能断章取义;二是文献真实存在且可查询,不能编造出处;三是观点符合科学常识,即使原文真的这么写了,但如果明显违背科学常识,引用同样违法。

第三个要求尤其值得注意。有些广告会引用一些"学术论文"中的惊人结论来背书产品功效,但这些"论文"本身就是学术造假产物,结论明显违背常识。按第七条,广告主不能以"我确实引用了原文"为由抗辩——原文存在不代表观点符合科学常识。

典型案例:东莞养生馆防癌抗癌案

东莞某养生馆在门店张贴"鲜莱倍富硒高钙益生菌羊乳粉"广告,宣称"抗气化、抗衰老、防癌、抗癌、防治心脑血管疾病、预防老年痴呆"。普通食品宣称防癌抗癌,明显违背科学常识。东莞市市场监管局以发布虚假广告罚款1000元。按新《指南》第七条,即使广告主辩称"引用了某文献的说法",只要观点违背科学常识,引用同样违法。


第三编 出处标明与范围期限(第8-9条)

第八条

引证内容必须标明出处

引证广告依法应当如实表明引证内容的出处。出处包括:机构名称(姓名),或者文献资料的题目及著者名称等。引自期刊的,应当表明期刊名称、期号、刊次。引自互联网网页的,应当表明访问路径。相关互联网内容或访问路径变更的,应当对广告内容作出相应调整或者停止广告发布。

解读:这条是引证广告的"老规矩"——《广告法》第十一条第二款本就要求引证内容表明出处,《指南》做了细化。几个要点:

一是出处的最低要求:机构名称或文献题目+著者名称。不能只写"据权威机构调查"或"某大学教授指出",必须具体到可识别、可查询。

二是期刊引用要标明期号刊次,不能只说"某学术期刊发表"。

三是互联网引用要标明访问路径,而且路径变更后必须调整广告或停止发布。这条很有前瞻性——很多广告引用的网页链接早已404,但广告还在用。以后这就是违法。

典型案例:宝洁公司引证内容未标出处案

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,使用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且不准确。2023年,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该行为违反《广告法》第十一条第二款(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),结合其他违法情节,作出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。按新《指南》第八条,互联网引用还需标明访问路径,且路径变更后应及时调整广告。


第九条

适用范围与有效期限必须明确表示

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,应当明确表示:(一)仅在实验室状态或其他特定条件下方可复现的,应标明复现条件;(二)检验检测数据仅对送检样品有效的,应明确表示;(三)有特定地域、行业等适用范围或有效期限的,应明确表示;(四)其他应当表示的情形。

解读:这条是《广告法》第十一条第二款"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,应当明确表示"的具体化。四项要求层层递进:

实验室条件限制:很多产品广告宣称"检测证明XX效果",但检测是在理想实验室条件下完成的,消费者日常使用根本达不到。第九条要求广告必须标明"仅在XX条件下可复现"。

仅对送检样品有效:这是检测行业的基本常识——检测报告只对送检的那一批样品负责,不能推广到全部产品。但广告常常把"送检样品的检测结果"直接等同于"全系列产品质量"。

地域、行业、时间限制:销量数据有地域范围,调查结果有时间窗口。"2023年XX省销量第一"不能写成"销量第一",必须带上时间和地域限定。

典型案例:北京海淀"中国窑鸡"销量第一数据过时案

据央视《每周质量报告》(http://m.toutiao.com/group/7640752734941807155/)报道,北京海淀区某餐饮连锁在外卖平台标注"中国销量第一",但支撑数据来自某咨询公司2023年的统计,且限制条件被藏在页面边缘极小字体中。在瞬息万变的外卖市场,两年前的统计数据已严重过时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送达行政建议书,要求商家将统计范围、数据来源、统计周期调整为醒目字体。按新《指南》第九条第(三)项,广告必须标明统计数据的适用期限,过期数据继续使用将直接触发第十四条第(四)项——"数据已修正但未更新"。


第四编 广告呈现的透明度要求(第10-12条)

第十条

"清晰识别"标准:字体、字号、颜色、语速

表明引证内容出处、适用范围、有效期限等的文字,其字体、字号、颜色等应当满足一般公众在正常情况下能够清晰识别的要求,语音应当与广告其他内容保持同等语速、语调及清晰度。

解读:核心判断标准是"一般公众在正常情况下能否清晰识别"。不是看广告主有没有标注,而是看消费者能不能看到。这条的适用有三个维度:

文字广告:出处、范围、期限等标注文字的字体、字号、颜色必须满足"清晰识别"。如果"限时优惠"四个字用28号字,"仅限工作日下午2-4点"用8号字,就不符合要求。

音频广告:语音说明必须与广告主体内容保持同等语速、语调及清晰度。不能前面用正常语速大力宣传,后面用快进语速嘟囔一句限制条件。

视频广告:视频中的限制条件文字停留时间要足够消费者阅读,不能一闪而过。

执法适用

违反本条,按第二十二条认定违反《广告法》第八条(广告对商品性能、功能等表示不清楚、不明白),依照第五十九条查处,处10万元以下罚款。


第十一条

"大字吸睛、小字免责"的终结

不得利用减小字号、改变字体、使用与背景相近颜色文字等方式,对商品的性能、功能、用途、规格、有效期限、优惠条件等进行限缩,或者作出不符合科学常识、不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或者说明。

解读:第十条是正面要求(标注要清晰),第十一条是反面禁止(不得用小字藏限制条件)。两条规定合在一起,就是总局所说的"给大字吸睛、小字免责戴上紧箍"

第十一条列举了三种典型的"藏"法:减小字号、改变字体、使用与背景相近颜色。比如白底灰字、黑底深灰字,消费者根本看不见;又比如"全场五折"旁边用楷体小字写"部分商品除外"——换字体也是一种"藏"。

第十一条的后半段还禁止了两种"解释":不符合科学常识的解释不利于消费者的解释。比如广告大字写"终身质保",小字解释"终身指产品使用寿命"——这就是不利于消费者的解释,等于把"终身"消解成"到你产品坏为止"。

典型案例:北京互联网法院"360智能穹顶"音箱案

据[央视《每周质量报告》](http://m.toutiao.com/group/7640752734941807155/)报道,消费者李某购买了一款音箱,商品页面多处用大字标注"360智能穹顶声场",但下拉页面很久后在不起眼位置有一行小字:"搭配可选购的后环绕音箱,实现360SSM功能"。也就是说,要想实现宣传的360声场效果,消费者需再额外购买两个后环绕音箱。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商家未尽到全面、真实、准确披露信息的义务,判决撤销合同、退还货款4434元。按新《指南》第十条、第十一条,这种大小字呈现方式直接违反"清晰识别"要求。

数据参考

据黑猫投诉平台数据,涉及"大字吸睛、小字免责"的投诉量2024年为2726件,2025年激增至5272件,环比增长93.4%。电商平台、旅游平台和金融产品领域是重灾区。


第十二条

事实信息必须真实、完整、准确

广告引证内容涉及销量、销售额、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的,应当真实、完整、准确。事实信息是指可以通过统计、调查等方式获取且可验证的客观信息。

解读:这条专门针对销量、销售额、市场占有率等"硬数据"类的引证内容,提出了"真实、完整、准确"三重要求。注意"完整"这个词——只说"销量第一"不说统计范围和时间,数据可能是真实的,但不完整。第十二条要求,凡是涉及事实信息的引证内容,必须把统计范围、时间跨度、数据来源交代完整,不能只抛结论不交代背景。

第五编 绝对化用语豁免限缩(第13条)

第十三条

"萝卜坑赛道冠军"不再豁免——四类情形逐项拆解

在引证广告中使用"最高级""最佳",或者销量、销售额、市场占有率"第一"等用语,有四种情形不属于《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》第六条第六项的豁免:(一)地域小于省级行政区域;(二)行业小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;(三)商品无专有的产品或服务国标行标;(四)兜底。

解读:这是本次《指南》最受关注的条款。先回顾背景:2023年《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》第六条第六项给了绝对化用语一个豁免口子——在限定具体时间、地域等条件下,表述客观事实信息的,不适用《广告法》第九条第三项的禁止规定。简单说就是:"2025年XX省销量第一"如果是客观事实,这个"第一"不算违法。

但新《指南》第十三条明确:在引证广告中,这个豁免有四种情形不能享受

情形一:地域小于省级行政区域。"XX市销量第一""华东区最佳"——地域范围小于省一级,不再享受豁免。理由很明确:地域范围越小,越容易人为制造"冠军"头衔,对消费者的误导性越大。你说"全国销量第一",至少还有全国市场的比较基础;说"某县销量第一",可能就三家店在卖,你恰好比另外两家多卖了一点,这个"第一"毫无含金量。

情形二:行业分类小于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标准。这是直接针对"萝卜坑赛道冠军"的。比如某品牌宣称"智能洗地机品类销量第一",但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里根本没有"智能洗地机"这个细分行业,只有"家用清洁电器"大类。你自己画个赛道、自己当冠军,这个"第一"不能豁免。

情形三:商品无专有的产品或服务国标行标。如果一个产品连自己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都没有,说明这个品类本身就不成熟、不独立,在这种不独立品类上宣称"第一""最佳",消费者根本无法验证,也不享受豁免。

情形四:兜底。留了口子,供执法实践继续细化。

典型案例:宁德奶粉"剖宫产专研首创者销量领先"案

宁德某贸易公司在店内发布广告:"选择优博剖蓓舒的6大理由:1.剖宫产专研:中国剖宫产奶粉首创者销量领先"。该广告同时使用了绝对化用语("首创者")和引证内容("销量领先"),且未表明出处。2024年11月,寿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《广告法》第九条第(三)项和第十一条,罚款125000元。按新《指南》第十三条,"剖宫产奶粉"在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中根本不存在这个细分行业,属于典型的"萝卜坑赛道","首创者"等绝对化用语不享受豁免。

执法适用

第二十三条明确:存在第十三条情形的,认定违反《广告法》第九条第三项,依照第五十七条查处(20-100万罚款)。如果相关内容虚假或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解,还同时认定违反第二十八条(虚假广告),依照第五十五条查处。也就是说,"萝卜坑冠军"广告可能面临双重处罚


第六编 虚假引证认定(第14-15条)

第十四条

直接认定为虚假的五种情形

(一)使用虚构、伪造或无法验证的数据等作为引证内容;(二)通过篡改、部分引用、歪曲结论等方式,夸大有利内容或隐瞒不利内容;(三)引用的文摘、引用语与科学常识明显不一致;(四)引用的数据、结论等已被修正,但未更改广告内容;(五)兜底。

解读:第十四条是"直接认定"——只要查实,就构成虚假广告,不需要再综合判断其他因素。五种情形中,有三种在实务中特别常见:

第(一)项:虚构、伪造或无法验证。数据是假的、来源是编的、或者根本无法核实——这是最严重的情形,直接认定为虚假广告。与第三条"不得引用无法验证的内容"形成呼应。

第(二)项:篡改、部分引用、歪曲结论。这是广告圈的惯用手法——实验报告说"在特定条件下效果提升15%",广告就写成"效果提升15%",把"特定条件"吃了。论文结论是"尚需进一步研究",广告只截取前半句"研究表明有效"。《指南》明确这种行为直接认定为虚假。

第(四)项:数据已修正但未更新广告。以前有些企业拿几年前的检测数据做广告,后来标准更新了、数据修正了,广告还是那一版。这次《指南》明确:数据修正后未更新,足以影响消费者判断的,直接认定虚假。

典型案例:成都医美直播虚假功效案

根据总局公布的违法广告典型案例,成都成华韩后医疗美容医院在直播推销医美项目时,宣称的治疗功效与实际情况不符,并使用"单次我们的续航能力是9-12个月""能够解决肌肤20多种问题"等用语为功效作保证。2025年1月,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罚款40.98万元。按新《指南》第十四条第(一)项和第(二)项,广告宣称的功效数据属于"虚构或无法验证",且"解决20多种问题"属于夸大有利内容,直接认定为虚假广告。


第十五条

推定虚假的六种考量因素

(一)无法说明来源或无法查询;(二)实验数据仅在特定条件可复现但未标明;(三)检测数据仅对样品有效但未标明;(四)统计调查有特定范围期限但未标明;(五)不符合第四条、第五条要求;(六)兜底。

解读: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区别在于:第十四条是直接认定,只要查实就构成虚假;第十五条是间接推定,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。第十五条的六种情形本质上都是在查"引证内容有没有说清楚来源、范围和期限"。说不出来源的、不说复现条件的、不说样品范围的、不说适用地域和有效期的——都可能被推定为虚假。

执法实务中,第二十五条给出了处罚的阶梯:第十五条情形+内容虚假=按虚假广告查处(广告法第五十五条);第十五条第(一)至(四)项+不构成虚假=按引证内容违法查处(广告法第五十九条,10万以下罚款)。这给基层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梯度:同样是没有标注适用范围,内容虚假的走重罚,内容不虚假的走轻罚。

第七编 跨部门协同与自证内容(第16-18条)

第十六条

有偿新闻与学术造假的查处衔接

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广告主直接或间接通过有偿新闻、学术造假等方式,发表、发布有关新闻、学术文献、科研成果等,再以其数据、结论等作为广告引证内容的,应当向同级新闻出版、科技等行业主管部门通报。

解读:这条直指"先造论文,再做广告"的灰色产业链。典型操作是:企业花钱找机构发一篇"研究论文"或"行业白皮书",然后在广告中引用这篇论文的结论作为"权威数据"。论文是真的,但结论是按照企业要求定制的。单靠广告法很难打击源头——论文本身不是广告,广告法管不到。第十六条给出了跨部门协同的路径:市监部门查广告违法,同时把论文造假的线索通报给新闻出版、科技部门,由后者依据各自领域的法规追究责任。

对基层同志来说,遇到这类案件别只盯着广告端,要往上游查:这篇论文是怎么发出来的?谁委托的?费用谁出的?查清这些,再按第十六条通报,才能打掉整条灰色产业链。

第十七条

自证内容的认定:AI生成数据归入自证

广告主自行通过实验、测量、统计、调查等方式取得的数据为自证内容。使用AI、深度合成等技术手段生成、合成的数据和结论为自证内容。广告主委托他人取得的数据,应当认定为引证内容而非自证内容。

解读:这条有三个重点:

第一,自证内容与引证内容的区分标准。广告主自己做的实验、统计、调查——自证内容;引用第三方的——引证内容。这个区分决定了要不要标明出处:自证内容可以不标(第十八条),引证内容必须标(第八条)。

第二,AI生成数据归入自证内容。这是新规的一个重要信号:AI生成内容不是第三方独立数据,不能借"AI报告"之名享受引证内容的规则优势,广告主必须自己对AI输出的真实性负责。如果企业在广告中宣称"AI分析显示我们的产品效果最佳",这个"AI分析"属于自证内容,广告主不能甩锅给"AI系统"。

第三,委托他人取得的数据认定为引证内容。第三款堵住了"花钱买报告"的口子——企业委托检测机构做检测,即使形式上是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,也应当认定为引证内容,必须标明出处。这条防止广告主通过"委托"方式将引证内容伪装成自证内容以规避标明出处的义务。

第十八条

自证内容的标注与合规要求

在广告中使用自证内容的,可以不表明出处,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自证内容应当符合本指南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要求。

解读:自证内容可以不标出处,这是与引证内容的最大区别。"可以不标出处"不等于"什么都不用管"——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要求同样适用于自证内容,包括: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要标明(第九条)、清晰识别(第十条)、不得大小字(第十一条)、事实信息要完整(第十二条)、绝对化用语豁免的限制(第十三条)。

换句话说,自证内容只免除了"标明出处"这一项义务,其他所有义务一视同仁。广告主不能因为数据是自己做的,就觉得不用标适用范围、不用管大小字、可以随便用"第一"。

第八编 广告经营者认定与责任(第19-20条)

第十九条

"三次推定应知":第三方机构的广告经营者认定

接受委托开展实验、测量、统计、调查等活动,明知或应知其数据、结论用于广告的,应当认定为广告经营者。"明知"是指双方对数据用于广告有明确意思表示。"应知"是指有三次及以上接受同一委托方委托,且所获数据在广告中被引用的。

解读:这条解决的是第三方检测机构、调查公司、咨询公司的身份认定问题。这些机构通常不认为自己是"广告经营者",只承认是"独立的数据提供方"。但《指南》明确:只要明知或应知数据用于广告,就是广告经营者,要承担《广告法》第三十四条的查验核对义务。

"应知"的认定标准很具体:有三次及以上接受同一委托方委托,且所获数据在广告中被引用的,推定为应知。三次是个明确的量化门槛,避免执法中的主观随意性,也给第三方机构一个清晰的合规边界——你给同一客户做了三次调查,三次都被拿去做广告,第四次你就不能再说"我不知道数据会用于广告"了。

对第三方机构的实务建议:如果不想被认定为广告经营者,在合同中明确约定"委托方不得将本报告数据用于商业广告",并保留相应的告知记录。一旦被认定为广告经营者,就要承担第二十条的查验核对义务和第二十六条的违法责任。

第二十条

广告经营者的查验核对义务

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广告证明文件,核对广告内容。引证内容无出处、未标明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、或者与广告主提供的原始数据不一致的,依法不得提供广告设计、制作、代理、发布服务。

解读:这条给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划了三条红线,触碰任何一条就不得提供广告服务:

引证内容无出处:广告主说"据权威机构调查"但说不清哪个机构,广告经营者不得发布。

未标明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:数据有范围限制但不标注,广告经营者不得发布。

与原始数据不一致:广告中的引证内容与广告主提供的原始报告对不上,广告经营者不得发布。

对广告经营者的实务意义:以后接到含有引证内容的广告,必须主动查验三样东西——出处有没有?范围期限标了没?跟原始数据对不对得上?查不出来就不能接。违反的,按第二十六条认定违反《广告法》第三十四条,依照第六十条查处(没收广告费用+罚款)。

第九编 法律适用与处罚裁量(第21-28条)

第二十一条

未标出处/未标范围期限的处罚

违反第八条、第九条的,认定违反《广告法》第十一条,依照第五十九条查处(10万以下罚款);广告内容虚假的,还应当认定违反《广告法》第二十八条,依照第五十五条查处。

解读:这是最常见的引证广告违法类型——没标出处、没标适用范围。处罚有两个梯度:单纯没标的,按第五十九条处10万以下罚款;没标+内容虚假的,叠加按第五十五条处罚(广告费3-5倍罚款,无法计算广告费的处20-100万罚款)。

典型案例:东莞成人体验馆引证内容违法案

东莞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,宣称"中国成人用品市场年增速超300%",但没有表明数据出处;同时发布"截至2024年底,在全国范围内开设有1098家成人体验馆"等内容,无法提供证明材料。东莞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构成虚假广告+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,罚款16000元。按新《指南》第二十一条,该案同时触发第五十九条(引证违法)和第五十五条(虚假广告)。


第二十二条

大小字/清晰度不达标的处罚

解读:违反第十条规定或者存在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,认定违反《广告法》第八条(广告对商品性能、功能等表示不清楚、不明白),依照第五十九条查处,处10万以下罚款。

注意,这里走的是"表示不清楚不明白"的条款,不是虚假广告条款,处罚力度相对较轻。但如果大小字差异导致广告内容虚假(比如大字说"终身质保"、小字实际否定了质保),则同时触发虚假广告认定。

第二十三条

双重追责:绝对化用语+虚假广告

解读:这是处罚最重的一条。存在第十三条情形(引证广告中绝对化用语不豁免)的,认定违反《广告法》第九条第三项,依照第五十七条查处(20-100万罚款)。如果相关内容同时虚假或导致消费者对市场地位、竞争优势产生误解,还应当认定违反第二十八条(虚假广告),依照第五十五条查处。

这意味着同一行为可能同时触发绝对化用语罚则和虚假广告罚则,罚款可以叠加。比如"XX市销量第一"(地域小于省级=绝对化用语不豁免)+销量数据造假(=虚假广告),两项并罚。

第二十四条

虚假引证的直接处罚

解读:存在第十四条情形(虚构伪造数据、篡改结论、违背科学常识、数据修正未更新)的,应当认定违反《广告法》第二十八条(虚假广告),依照第五十五条查处。处罚力度:广告费3-5倍罚款;无法计算广告费或广告费明显偏低的,处20-100万罚款;两年内三次以上违法的,处5-10倍罚款。

第二十五条

推定虚假的阶梯处罚

解读:第十五条情形+内容虚假的,按虚假广告查处(第五十五条);第十五条第(一)至(四)项+不构成虚假的,按引证内容违法查处(第五十九条,10万以下罚款)。

这条给出了执法的阶梯:同样是没有标注适用范围,内容虚假的走重罚,内容不虚假的走轻罚。基层执法时要注意区分这两种情形,不能一刀切都按虚假广告处理。

第二十六条

广告经营者未尽义务的处罚

解读:违反第二十条(广告经营者对引证内容未尽查验核对义务)的,认定违反《广告法》第三十四条,依照第六十条查处(没收广告费用+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;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,处10-20万罚款)。构成虚假广告的,同时按第五十五条查处。

第二十七条

不予处罚和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

违法情节轻微,广告发布时间短、浏览人数少并及时改正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依法不予行政处罚。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,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。

解读:这条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,与2023年《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》一脉相承。两个层次:

"依法不予处罚"——条件是:情节轻微+时间短/浏览少+及时改正+无危害后果。四个条件同时满足,必须不予处罚。

"依法可以不予处罚"——条件是:初次违法+危害后果轻微+及时改正。三个条件满足,可以不予处罚(不是必须,执法机关仍有裁量空间)。

典型案例:凤县旅游公司绝对化用语首次违法不予处罚案

根据凤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典型案例(http://www.sxfx.gov.cn/col13287/col13290/col16965/202603/t20260312_1252454.html),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官网宣传中使用"最佳去处"字样,无法提供证明文件。但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、及时改正、未收取广告费用、未造成危害后果,凤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,依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对当事人进行教育。这正是第二十七条"初次违法+危害后果轻微+及时改正=可以不予处罚"的典型适用。


第二十八条

不予处罚也要教育

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,应当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。

解读:这条对应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"不予行政处罚的,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"。不予处罚不等于不予处理——执法机关必须对当事人进行教育,告知其违法行为、法律依据和改正要求。实务中,教育方式可以包括口头教育、书面告诫、普法宣传等,关键是留痕——案卷中要有教育记录,否则可能成为程序瑕疵。

附:罚则速查对照表(第21-26条)

指南条款
违法情形
违反广告法
处罚依据
第21条
未标出处/未标范围期限
第11条
第59条(10万以下)
第21条
未标出处+内容虚假
第11条+第28条
第59条+第55条
第22条
大小字/清晰度不达标
第8条
第59条(10万以下)
第23条
绝对化用语不豁免
第9条第3项
第57条(20-100万)
第23条
绝对化用语+虚假/误导
第9条第3项+第28条
第57条+第55条
第24条
虚假引证(第14条情形)
第28条
第55条
第25条
推定虚假+内容虚假
第28条
第55条
第25条
推定虚假+不构成虚假
第11条
第59条(10万以下)
第26条
广告经营者未尽义务
第34条
第60条(没收+1-3倍)

给执法人员的五句话

一、查引证广告违法,举证责任在广告主,不在执法机关——第三条。

二、"大字吸睛、小字免责"的判断标准是"一般公众能否清晰识别"——第十条、第十一条。

三、"萝卜坑赛道冠军"不享受绝对化用语豁免,可能面临双重处罚——第十三条、第二十三条。

四、AI生成数据归入自证内容,广告主不能甩锅——第十七条。

五、不予处罚也要教育,案卷要有教育记录——第二十七条、第二十八条。


给市场主体的五句话

一、引用第三方数据做广告,必须标明出处、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——第八条、第九条。

二、限制条件不能用小字藏——字体、字号、颜色要让消费者"清晰识别"——第十条。

三、"XX市销量第一""智能XX品类最佳"——地域小于省级、行业小于国标分类的绝对化用语不豁免——第十三条。

四、委托检测机构出报告,数据在广告中引用的属于引证内容(不是自证内容),必须标出处——第十七条第三款。

五、数据修正了、网页404了、标准更新了——广告必须同步调整,否则可能构成虚假广告——第十四条第(四)项、第八条第三款。


作者:老市监
来源:市监学习驿站,未经许可不得转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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